许多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许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日常上网和手机使用中窃取个人信息的套路屡屡见报,令人“防不胜防”。10月2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彭某、吴某当庭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彭某作为大安镇某营业厅营业员,其利用工作便利,借助帮助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发送给他人用这些信息注册各种软件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即可获利1元至10元不等的酬劳,彭某共计获利5000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至7月9日,被告人吴某利用其在平南县上渡镇某营业厅工作的职务便利,故意非法采集客户手机号码,并获取其验证码提供给黑色产业链进行获利,其中提供的手机号码每注册成功各类APP即可获得1.5元至7元佣金,被告人吴某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7967.5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796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在上网过程中须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减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采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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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8:16:43回复
2021-11-22 11:37:09回复